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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逐渐走向黑化之四:形成权

白语伐言不矜    2024-09-14 08:30:44

形成权是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四组名词中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难理解的一个。因为这个词太不够顾名思义了。


形成权形成于1903年,当然也是德国法学家的发明。该词的德语原文由两部分组成。后半部分是权利,而前半部分则是“设计、塑形”的意思。合起来,大约有那么点“由我来设计、来决定其形状、形态的权利”的意思。然后日语中就翻译成了“形成权”,“形成”二字是日语原文。再然后,中文法律世界也同样有了形成权一词。


非得顾名思义的话,把形成权强行解释为形状成就之权,进而理解为我有权成就一种形状,或者说是我有权决定一种状态,倒也勉强能符合形成权的含义。形成权的学术化定义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造成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按《意思表示——会干活的不如会说话的》意思表示——会干活的不如会说话的一文的归纳,意思表示就是说话,说一些意图产生法律效果、法律约束力的话。那么,单方意思表示显然就是单方面说话。由于法律关系就是我和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形成权的意思就是说,我单方面说出一句话,就能在我和他人之间创建本来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我单方面的一句话,就能让我和他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甚至变得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了。


一般来讲,我和他人之间是否会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会发生变化乃至终止,是需要我和他人一起来决定的,不太可能我自己单方就能决定。例如签订合同,肯定要两方都同意。再例如债主行使请求权,需要债务人的配合。不能因为你欠我钱,我就能直接到你家里搬东西抵债。债务人不配合,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不了。


《法律名词走向黑化之一:支配权》法律名词逐渐走向黑化之一:支配权一文中讲到,抵押权是支配权,是一对多的关系。这种一对多,是指房子押给我之后,我作为享有抵押权的人,和世界上不享有抵押权的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即我和世上的一般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我能够比他们优先受偿的关系。这种关系能由我单方建立吗?并不能,因为产生抵押权要先登记,这相当于登记机关代表世上一般人与我一起建立了法律关系。另外,登记还需要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与配合。


这样来看,我单方面一句话,就能改变我和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似乎很难想象。大家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不是法院和被执行人、行政机关和被管理对象的关系。但是,大家彼此之间,居然还存在某一类的话,只要一方单独一说出来,简直就能够有“言出法随”的效果?莫不是有些夸张了吧。按现行法律理论,还真不算夸张。并且,这样的情况还很多。简单列举,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等。


追认权很好理解。有人未经我同意先把事情做了,事后我追认这个事情对我有效。这就是对无权代理的追认。“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时,他所做的所谓代理活动,显然是不能让我和交易对手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的。但只要我发出追认的通知,我的这种单方面的一句话,就可以让我和交易对手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追认权的本意是让交易对手更加放心,从而让代理这种机制能够更顺畅的运转。这方面论述,可以详见《代理——财富放大器》代理——财富的放大器一文。


选择权发生在选择之债中。选择之债是说履行债务的方式有多种,债务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比如某些工程中的瑕疵,施工队要么赔点钱(少收工钱),要么重修加固。如果没有合同约定,这种选择权就在债务人也就是施工队一方。选择权的所谓形成权属性,指债务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不那么确定变得唯一确定。


撤销权主要是为了解决签订合同时心中所想和口中所说不一致的问题,法律黑话叫做“意思和表示不一致”。胁迫、欺诈、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这几种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害”一方就会拥有撤销权(参见《意思和表示不一致怎么办——法律惩罚不会说话的人》意思和表示不一致怎么办——法律惩罚不会说话的人一文)。合同依据我单方面的一句话而撤销之后,就会让我和你之间从有合同关系变成没有合同关系。


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撤销权。债务人为了不还钱而搞一些坏招,例如无偿赠送或低价出售自己的财产、有到期可收的外账而故意不收账等等,债主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这种坏行为。这也是一种撤销权,专业术语叫做“债权人撤销权”。捐赠合同,只要不是那种经过公证的或者公益之类的捐赠,在捐赠财产出手之前,捐赠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已经捐出手的,如受赠人是某种“坏人”,如伤害捐赠人及其近亲属、不履行捐赠合同约定的义务,捐赠人也可以撤销捐赠。因胁迫或者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受害一方可以撤销婚姻。行使撤销权虽然也是单方面的一句话,但这句话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去说并经过法院审查后判定,这句话写在一封信中发给对方是不能算话的(但撤销赠与不需要到法院)。


解除权发生合同关系中。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非常相似,都是依据我单方面的一句话,让你我之间从有合同关系变成没有合同关系。所不同的是,合同一旦撤销,就相当于这个合同一开始就不存在,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就属于不当得利,原合同双方需要将各自状态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不划算等情况另说)。而合同被解除,则是自解除的这一刻起,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存在,但在解除之前,双方的合同仍是有效的,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仍然算数。再举个例子解释下撤销与解除的区别。撤销婚姻就相当于没有结过婚,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而后面再结婚的仍然是头婚。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常称的“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所生子女都是婚生子女,之后的婚姻都是再婚。


一方当事人之所以会享有解除权,一定是因为发生了什么事情,法律黑话叫做“解除事由”。这个解除事由,既有法律已经规定好的事由,也有合同中事先约定好的事由,即双方在合同中写明什么样的事情构成解除事由。据此,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事由有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根本违约这几种。这几种事由各有其具体含义,本文不做展开。出现了解除事由,也就是发生了某种事情之后,有权一方就享有解除权了。他如果结束合同关系,单方说出一句话就可以,而且不需要像撤销权那样要到法院去说。他直接发一封信去说,在对方收到解除通知的那一刻,合同就告解除了。当然,对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可以提异议,然后双方都可以到法院去,请法院确认这个解除是否有效。


抵销权也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你欠我的钱,我也欠你的钱。如果你的欠账已到还款期,那么我单方面发个通知,你欠我的钱不用还了,因为我还欠着你的钱,咱俩的欠账就此抵销。只要通知一送达,债权债务即告消灭。当然,这种抵销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是同一类型的。不能是你欠我的钱,我欠你的货,我就可以不发货给你。


由于形成权是单方面一句话就能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所以拥有形成权的那一方要及时行使权利,不能拿着形成权在手中一直不动。法律所规定的“及时”就叫做除斥期间。这个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形成权产生之日起算,过了这个期间,形成权就消灭了。并且,法律还规定这个期间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这个期间的长度一般是1年,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是90天。不论是哪一天才知道撤销事由,合同签订超过了5年,则撤销权都消灭。


从上述介绍来看,形成权的具体规则很是复杂,并非简单地“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变动法律关系。从产生方式来看,有法定有约定。从除斥期间来看,有长有短。从行使方式来看,分为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前者可以自己直接发函、发通知来行使(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行使),后者必须通过法院行使。


更大的问题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只是法学家的理想化。以解除合同为例。我发一个解除通知,就真的解除合同关系了吗?实际上,对方会提异议。如果我接受异议,则合同仍然存在。如果我解除合同解除得不对,但对方不提异议,合同仍然也解除了。对异议没有达成一致的,还要到法院去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这样来看,所谓“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差不多是一句空话,能不能解除实际上也得看对方的意思表示。


虽然形成权的概念有一点理想化,但这一权利类别提出来之后,就基本上补齐了权利分类的版图。一是因为现实法律规则中,存在着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具体的权利。而它们无法归类到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中的任何一类。二是因为法学家希望有一种效果,就是行使权利既可以人和人之间直接行使,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力来行使。或者说,可以不借助法院的强制力,先在道理上判断有没有权利,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与我是否到法院去起诉无关。这样,就把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给分开了。套用中国式思维,可以说成“实体权利为本,诉讼权利为用”。而形成权就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一样,也被看成一种单独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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