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当事人不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的一种行为,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及金钱给付义务等,要想被执行履行其判决结果义务,法院就得付出司法成本,这就是我们说的强制执行费用,执行费用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法院的执行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二、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的承担
1、强制执行费用问题:强制执行费用视情况而定。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有的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预先缴纳执行费,交纳的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起执行,执行到位后一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有的法院则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执行费,而是在执行标的中直接加上执行费这一项,待案件执行到位时,依法扣缴执行费。

故此,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胜诉权益,从而产生的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但申请执行人自愿缴纳的,那就随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