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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基本概念

法学困难户    2024-10-09 08:30:53

一、环境的概念

1.生活环境: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资源。

2.生态环境: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神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地理条件和人为条件的综合体。

3.环境法所称的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

1.概念: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2.分类:

①第一类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等)

②第二类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环境破坏、环境污染


三、环境保护

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四、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特点、任务和目的

1.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①科学技术性;②综合性和广泛性;③可持续发展性。

3.任务: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②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4.目的:①保障公众健康;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1.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经济、技术政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3.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4.加大财政投入;

5.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6.国家鼓励和引导公众使用绿色产品;

7.采取措施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8.推广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9.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10.统筹城乡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设施建设;

11.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1.特点:①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都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机关;

②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平等。

2.垂直管理制度:垂直管理机构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单位为处理在地方的事务而设置的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也称“条管机构”;主要分为中央政府部门垂直管理、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其形式有派出机构、派驻机构和双重管理。

3.河长制度:

①组织形式: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设立总河长,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河、湖所在的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党、政负责人担任;县级以上河长设置相应河长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②工作职责:a.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只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行为发生;

b.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保护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协调好各方关系,发挥好流域资源调配功能;

c.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d.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七、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4.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

5.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标准体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其他环境标准)

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7.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8.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八、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1.概念: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意义: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③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4.贯彻:①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②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③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1.概念: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将保护置于优先位置,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以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并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进行治理。

2.意义:①获得投资省、收益大的效果;

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保证;

③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

3.贯彻:①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②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③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公众参与原则

1.概念: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环境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2.意义:①促进环境保护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

②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③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3.贯彻:①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

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③实行环境违法举报制度;

④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⑤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加强社会监督。

(四)损害担责原则

1.概念:损害担责原则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损害,损害者应当为其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意义:①促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有利于促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③为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累资金。

3.贯彻:①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损害者治理环境污染和修复生态破坏;

②实施环境保护奖励政策;

③建立环境保护共同负担制度。


九.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1.概念: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或者一定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活动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2.意义:①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②为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了保障;

③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3.类型:①长期环境规划、中期环境规划和短期环境规划;

②国家环境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和部门环境规划;

③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规划、环境科技发展规划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特点:①预测性;②客观性;③综合性;④强制性。

3.意义:①是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②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③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4.范围: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5.分类管理:

综合性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计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环境报告影响书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①综合性规划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三同时”制度

1.概念: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2.意义:①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②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③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有效措施。

3.适用范围: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②技术改造项目;③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④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4.具体内容:①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②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③建设从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④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⑤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五)现场检查制度

1.概念:现场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而直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2.特点:①执法主体只能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或者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检察机构执行;

②具有强制性,不需要被检查单位的同意;

③执法主体只能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不能检查管辖范围外的,也不能检查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④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随机性,有关执法主体可以随时检查;

⑤现场的范围和内容应当于法有据,不能随意检查。

3.意义:①可以督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促使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清楚污染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保护问题;

③可以提高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和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使其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4.主体: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③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对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6.义务:①现场检查部门的义务: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②被检查者的义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

(六)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1.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

2.区域限批制度:是指一个地区若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暂停这一地区所有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直到该地区完成整改。

3.国务院环境保护主观部门负责审批三类建设项目:①核设施;②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③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七)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1.概念:是指在生态保护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等敏感脆弱区域。

2.特征:①系统性;②协调性;③差异性;④强制性;⑤动态性;⑥操作性。

3.意义:①留住绿水青山的战略举措;

②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③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大支撑。

(八)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概念: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为维护、恢复或改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2.主要内容:①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

②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

③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④对具体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3.意义: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②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课持续发展;

③为恢复和治理生态环境开辟了一条资金渠道;

④有利于增强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4.原则:①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补偿、损害者修复原则;

②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

③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④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5.生态补偿主体:①补偿义务主体:生态受益者、生态环境开发利用者;

②受偿权利主体:生态保护者、生态建设者。

6.生态补偿标准:

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影响:①环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②生态环境所在的区域或地区;③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④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

7.生态补偿方式:纵向生态补偿方式、横向生态补偿方式。

(九)征收环境保护税制度

1.概念:①狭义:是指对环境污染征税,即对环境中释放污染物进行支付的财政措施,通常是以排放污染物质的数量为基础来计算的;

②广义:是指在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除环境污染税、自然资源税外,还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等。

2.特点:①法定性;②强制性;③非直接返还性;④科学技术性;⑤交叉性;⑥专用性。

3.意义:①筹集财政收入;②有效保护环境;③促使环境责任平分担。

4.征税对象: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税;

5.征税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6.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十)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概念:排污许可管理是指凡需要向环境排放特定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破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发放、许可证的内容、排污量核定、发证后实施和监管等规定的总称。

2.意义:①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需要;

②污染治理与环境质量目标相结合的需要;

区域污染治理总费用最小的需要。

(十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1.概念: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机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是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组织指挥系统、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等规定的总称。

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威海的严重性、处理处置的艰巨性。

2.意义:①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②有利于提高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3.适用范围:我国境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和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5.预警包括: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

预警分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十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1.概念:环境信息公开,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法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的行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与责任等所做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2.意义:①维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

②保障政府实现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需要;

③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所谓需要;

④公众视线环境监督权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主体:①政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观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②企业:重点排污单位。

(十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特征:①主体具有特殊性;

②目的具有特殊性;

③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④对象的特殊性。

3.原告资格: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

社会组织条件: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4.管辖:

①民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②行政: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5.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6.被告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十、环境标准

1.概念:环境标准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2.意义:①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一定时期环境保护目标的具体体现;

②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保证,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

③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④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

3.环境标准体系:

①概念:是指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其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构成:两级(国家及标准、地方级标准)、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环境基础类标准)


十一、环境监测

1.概念:环境监测是指人们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的监视性测定的活动。

2.内容:物理指标的测定、化学指标的测定、生物监测、生态监测。

3.意义:①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

②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

③正确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技术依据。

4.任务:①对环境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发展趋势;

②进行污染监督方面的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③进行环境科研和服务方面的监测,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5.环境监测网(四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国家及环境监测网。


十二、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恁俩,土、水、气、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

2.特点:整体性、区域性、多用性、有限性。

3.分类:①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

②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等;

③取之不尽的资源:太阳能、风能等。


十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原则

1.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2.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3.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


十四、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制度

1.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者地区的自然资源状况和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辖区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做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2.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活动之前,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项活动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3.自然资源禁限制度: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和保护的需要,对其进行利用的方式、对象、时间、范围、工具等所做的禁止或者限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一定费用才能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意义:①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②有利于自然资源的恢复和保护,并可为开发新的自然资源筹集资金;

③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十五、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1.公害的定义:公害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

2.公害的特点:①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②公害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群造成危害;

③公害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④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⑤公害危及的范围广;

⑥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

3.公害防治的对象: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波辐射。

4.关于防治公害的法律制度

①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是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规定。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

②清洁生产制度: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的法律规定。


十六、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①统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保护厅、局;

②分管部门:中央一级的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和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间沙、市容环境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

2.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①排污许可制度;

②总量控制制度;

③排污权交易制度;

④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

⑤淘汰制度;

⑥损害评估制度。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联防联控机制: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措施。

4.重污染天气应对:①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③对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出预报和预警。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①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并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②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三类标准;

③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


十七、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环境噪声的特点:①噪声是感觉性公害;

②噪声是局部性和多发性公害;

③噪声污染的暂时性。

3.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禁止夜间(晚22时至晨6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科教研、以机关或者居民为主的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十八、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规定

1.固体废物的概念: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固体废物的特点:①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

②具有污染环境和可利用的双重性质;

③具有可转移性、处置的多样性和可与环境隔离性;

④具有长期潜在性和迟滞性。

3.关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原则的规定:

①全过程管理原则;

②“三化”管理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③禁止排放固体废物和强制处置原则;

④集中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⑤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

⑥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

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①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制度的规定;

②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的规定;

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规定。


十九、行政责任

1.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2.构成要件:①行为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

②行为有危害后果;

③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者有过错。

3.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破坏或者污染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

4.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责令停产整顿;④责令停产、停业、关闭;⑤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⑦行政拘留。

按日连续处罚:是指排污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并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时,环境保护行政质管部门可在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行政拘留: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7.纪律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企业中有环境保护违纪行为但不够刑事惩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行政惩罚措施。


二十、民事责任

1.公害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2.公害民事责任的特点:①公害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②公害民事责任是平等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

③公害民事责任的范围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相当;

④公害民事责任不以致害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3.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个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条件:①污染危害环境行为;②造成了损害后果;③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

例外(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原因和意义:①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属于高度危险的严重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

②公害民事赔偿责任实施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公平;

③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④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4.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民事责任方式。

范围: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②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赔偿范围;

③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熬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6.排除危害:是指国家强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并予以消除继续发生环境污染危害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7.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①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②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解决公害民事赔偿纠纷程序的特点:①是解决平等双方当事人的公害民事赔偿纠纷程序;

②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③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员额;

④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


二十一、刑事责任

1.犯罪构成:①客体:环境权益(清洁舒适的环境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并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保护权益)、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秩序;

②客观方面: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行为;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等;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多为故意。

2.中外惩治环境犯罪立法的基本形式:

①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刑事条款;

②修订刑法典;

③制定环境犯罪特别刑法。

3.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客体:公民的环境去哪一和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秩序;

②客观方面: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间接故意、过失。


二十二、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2.公平承担责任原则;

3.和李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

4.和李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

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二十三、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文件

1.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2.199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4.《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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