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1、尽管实际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是医务人员,但由于医务人员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医疗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务人员经所在医院批准而受其他医疗机构邀请外出出诊,因诊疗活动中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应由邀请的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1、患者及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若医疗机构的诊疗本身不符合诊疗规范,患者及家属有权拒绝,由此导致患者遭受损失的,医疗机构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2、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可能如同普通的诊疗活动具有充分时间进行反复思考、权衡各种诊疗措施的利弊,作出全面慎重的判断。此时,不能过分苛求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在当时医疗水平的限制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预料诊疗行为对患者所造成的损害或难以避免这种损害。
